骗购外汇罪规定在哪条刑法中?一文带你了解相关法律条款

2026年04月27日 | tags | views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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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购外汇罪在我国的金融犯罪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,它严重破坏了的外汇管理秩序,对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造成了威胁。那么骗购外汇罪究竟规定在刑法的哪一条呢?要弄清楚这个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对骗购外汇罪有一个全面的了解。

骗购外汇罪,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,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,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外汇在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,它是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重要支付手段。为了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有序,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外汇管理法规。骗购外汇的行为本质上是对这些法规的公然违反,其危害不容小觑。

骗购外汇的行为会导致外汇储备的不合理减少。外汇储备是一个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,它对于保障的国际支付能力、稳定汇率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。当大量外汇被非法骗购时,的外汇储备会受到影响,进而可能引发汇率波动,影响的经济稳定。骗购外汇还可能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,如走私、等,形成更为复杂的犯罪链条,进一步破坏的经济秩序。

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,骗购外汇罪并不直接规定在《中华共和国刑法》的某一条文中。1998年12月29日,第九届全国常务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《全国常务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,该决定第一条增设了骗购外汇罪。具体规定为:有下列情形之一,骗购外汇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;(二)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;(三)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。伪造、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,并用于骗购外汇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币资金的,以共犯论处。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了解骗购外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,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、维护外汇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司法在处理骗购外汇案件时,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,准确认定犯罪事实,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。广大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自觉遵守的外汇管理法规,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购外汇活动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,才能有效遏制骗购外汇犯罪行为的发生,保障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。